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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浙江證監局發布公告,對浙江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林生物”)及其時任董事長葉大林、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葉星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公告顯示,泰林生物存在部分募投項目產能不足、自建項目用地變更、對合資公司暫停投資等重大事項未及時披露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的相關規定,未能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同時,時任董事長葉大林和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葉星月作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人,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泰林生物及葉大林、葉星月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泰林生物需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麵整改報告。
公開資料顯示,泰林生物是一家專注於生物技術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生物醫藥、醫療器械及相關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截止發稿,公司總市值21.71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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